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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集集鎮和平國小113學年度實施家庭教育自我檢核表
實施家庭教育自我檢核表基本資料:
校名:和平國小 班級數:6 學生人數:69 教職員工數:12
承辦人/職務:顏僑偉/導師 單位主管:蔡雅美 校長:吳雨錫 填表日期:114.6.17
(一) 填表說明:本檢核表請各校針對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之方式、內容與效益作自我檢核,以作為校內修正家庭教育實施計畫之依據,並提供本縣推動家庭教育之參考。
(二) 學校自我檢核表
南投縣113學年度學校實施家庭教育自我檢核表
指標 檢核項目與重點 具體事實及現況擇要說明/佐證資料電子檔連結 自評分數 訪視
委員
一、教師面向:行政組織與運作(30%)
本案依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督導並檢視所有學校皆達成。 1.擬定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計畫,定期召開相關會議,活動列入學校行事曆,並標註「家庭教育」。(5) 1.1.1家庭教育計畫
1.1.2推行家庭教育實施計畫推動小組
1.1.3第一學期行事曆
1.1.4第二學期行事曆
1.1.5第一學期週三家庭訪問
1.1.6第二學期週三家庭訪問
1.2.1教職員參加家庭教育研習
1.3.1返校宣導
5
10
2.每學年度學校之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行政人員參加「家庭教育」專業進修4小時之比率﹙達成人數之占比﹚。(註一)
5分:50%、8分:80%
9分:90%、10分:100%
(依此類推) (10)
1.參加家教中心辦理之實體或線上課程 0 人。
2.學校自辦研習 11 人
3.自行參訓 0 人
4.編制教師總人數: 11 人(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
5.達成比例: 100 %
3.學校派員參加家庭教育中心之研習培訓,並返校推廣宣導(10)
0分:未派員
5分:提供派員資料
10分:提供返校推廣宣導佐證資料 1.提供研習證明
2.返校推廣情形請提供書面佐證資料(如範例)。
0
4自編家庭教育教材或設計教學活動。(5) 請檢附各年級自編教材並檢附教學成果
0
二、學生面向:家庭教育課程與活動之執行(20%) 1. 檢視正式課程外,每學年外加之4小時家庭教育課程並運用相關補充教材或學習單(10) 2.1.1母親節感恩活動
2.1.2參與社區慶典活動
2.2.1家庭暴力暨性剝削防治宣導
2.2.2親師生馬拉松 10
10
2.學生參與家庭教育活動並檢附成效分析(10)
三、家長面向:辦理親職教育課程或活動(20%) 1.辦理親職教育活動(含家庭教育10大議題)親師座談(12)(註二)
0分:未辦、4分:1場、12分:3場 3.1.1運動會
3.1.2親職講座
3.1.3母親節感恩活動
3.2.1班親會
3.2.2親師密切聯繫
12
4
4
2.多管道進行親師聯繫(如運用通訊軟體、社群平台…等)。(4)
3.落實家庭訪視功能(4)
四、高關懷家庭面向: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服務(20%) 1.結合社區資源,建置學校及社區輔導資源網絡,共同推展教育活動。(10)
4.1.1校慶暨社區運動會
4.1.2校外美展
4.1.3社區快閃表演
4.2.1輔導工作組織章程
4.2.2通報兒少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4.2.3高關懷學生指標
4.2.4高風險家庭評估表
4.2.5高關懷學生評估指標及安置輔導建議表 10
2.依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辦理。(10)
(註三) 10
五、其他特色(10%) 1.於學校首頁連結南投縣家庭教育中心網址或推廣家庭教育相關活動(例如:podcast、F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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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學校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動特色(7) 5.2.1新生入學暨祖父母節活動
5.2.2親師生戶外教育活動 7
總分 82
承辦人 顏僑偉 單位主管 蔡雅美 校長 吳雨錫
(註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085號函: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註二)
依據家庭教育法實施細則第 2 條家庭教育之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或監護人了解應盡職責與教養子女或被監護人知能之教育活動及
服務。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或被監護人對父母或監護人應盡義務與應享權益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家人有關性別生理、情感、認知與社會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婚前與婚後關係經營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對家人關係維繫與家庭生活管理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與關懷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七、資源管理教育:指增進個人、家庭、社會之資源運用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八、多元文化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對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九、情緒教育:指增進家人互動之情緒覺察、表達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十、人口教育:指增進婚姻、生育及家庭價值之教育宣導活動。
(註三)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如下:
(一)新生兒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辦理小學新生註冊、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及
出生登記者。
(二)經濟、身心、文化或族群處於需要協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有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點優先對象之個別需求,就下列家庭教育服務措施,訂定家庭教育實施計畫推動之:
(一)電話諮詢、面談、個案輔導、家庭訪視或其他個別服務。
(二)演講、座談、影片討論、讀書會、成長團體或其他團體服務。
(三)遠距教學、數位學習或其他利用資訊科技所提供之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