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8年3月14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029333號有關教育人員育嬰留職停薪說明書函
一、 本會日前二度發文建請貴部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涉撫育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如雙(多)胞胎
子女),且不限於本人及配偶一方,得申請育嬰留停事,貴部已納採
本會意見,發布修正旨揭辦法及核釋令,特先敘明,以抒謝忱。
二、 然查勞動部 108 年 02 月 21 日勞動條 4字第 1080130174 號函說
明段二略以:「復依本法第 22 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
適用第 16 條及第 20 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立
法理由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毋
須請假,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之規定。至
『正當理由』之判斷,應依個案事實認定。」,本會以為教育人員應
一體適用。
三、 復查前開函釋要旨略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但書所定『正當
理由』判斷,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另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 2 名以上
未滿 3 歲子女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前
述第 22 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四、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訂定時,秉於人口政策、社會保護功能
與子女撫育,不因以所涉職業別而存有二致,亦參酌前開規定頒訂,
爰本會建議貴部秉權責,循前開解釋意旨再為核釋「教育人員留職
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至紉公誼,是所至荷
第一項第三款,所涉撫育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如雙(多)胞胎
子女),且不限於本人及配偶一方,得申請育嬰留停事,貴部已納採
本會意見,發布修正旨揭辦法及核釋令,特先敘明,以抒謝忱。
二、 然查勞動部 108 年 02 月 21 日勞動條 4字第 1080130174 號函說
明段二略以:「復依本法第 22 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
適用第 16 條及第 20 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立
法理由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毋
須請假,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之規定。至
『正當理由』之判斷,應依個案事實認定。」,本會以為教育人員應
一體適用。
三、 復查前開函釋要旨略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但書所定『正當
理由』判斷,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另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 2 名以上
未滿 3 歲子女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前
述第 22 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四、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訂定時,秉於人口政策、社會保護功能
與子女撫育,不因以所涉職業別而存有二致,亦參酌前開規定頒訂,
爰本會建議貴部秉權責,循前開解釋意旨再為核釋「教育人員留職
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至紉公誼,是所至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