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師鐸獎推薦與評選事宜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2月26日臺教師(一)字第1030192415號函辦理。
二、依「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本案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復依實施要點第4點推薦及評選作業規定,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前,向本府提出推薦,經本府組成初審評審小組辦理初審作業後,將推薦名冊(本縣推薦名額計3名)報教育部辦理決審。
四、爰上,請 貴校(園)依實施要點第3點推薦基準進行遴選(各校以推薦1名為限),並於本年4月1日前填具推薦表(本表格一律使用A3紙張,如不敷填寫時,請依格式增頁填寫,但以4頁為限,請確實依據填表說明填寫),並請 貴校(園)依據老師之優良事蹟判定,於推薦表格之組別勾選行政組或教學組,俾利後續評選作業。
五、受推薦人員之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請擇要掃描成pdf檔(不收紙本檔)每位受推薦人員可上傳10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限20mb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以利彙送辦理。
六、另提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獨照」1張(身體比例至少占照片1半,以半身照為宜)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2張(橫式、直式各1張)之電子檔,像素建議3mb-8mb,照片清晰度高,儘量提供大圖片為最佳。
七、隨文檢附「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如附件1)」、推薦表及推薦清冊各1份,電子檔案下載途徑:良師興國網站(網址:http://www.teach.mcu.edu.tw/)/管理系統/資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