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師鐸獎推薦與評選事宜

貴校(園)於本年4月1日(星期二)前,將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含紙本及光碟片),函送本府辦理初審作業事宜,逾期(以郵戳為憑)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月7日臺教師(一)字第1030002840號函辦理。
二、依「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本案表揚對象為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復依實施要點第4點推薦及評選作業規定,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前,向本府提出推薦,經本府組成初審評審小組辦理初審作業後,將推薦名冊(本縣推薦名額計3名)報教育部辦理決審。
四、爰上,請 貴校(園)依實施要點第3點推薦基準進行遴選(各校以推薦1名為限),並於本年4月1日前填具推薦表(本表格一律使用A3紙張,如不敷填寫時,請依格式增頁填寫,但以4頁為限,請確實依據填表說明填寫),並請 貴校(園)依據老師之優良事蹟判定,於推薦表格之組別勾選行政組或教學組,俾利後續評選作業。
五、受推薦人員所送之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請以紙本裝訂成冊,以3冊為限(每冊限500頁,每頁大小以A4紙張為主),並請製作封面與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退還,另使用卷宗夾者不予受理),以利彙送辦理。
六、檢附「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評選推薦表與填表說明各乙份,上揭電子檔亦可至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資料下載區下載使用。(幼兒園請逕行上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