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推薦及選拔方式:
(一)初審:
1.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推薦。
2.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初審評選工作小組辦理初審作業,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表格所列接受推薦名額,報本部辦理複審:
級別 包括縣市 接受推薦名額
一級
(人口數在二百萬人以上或學校數達五百五十所以上) 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桃園市 五名或六名
二級
(人口數在一百萬人以上未滿二百萬人或學校數在四百所以上未滿五百五十所) 臺南市、彰化縣、屏東縣 四名或五名
三級
(人口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萬人或學校數在二百五十所以上未滿四百所) 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花蓮縣 三名或四名
四級
(人口數在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或學校數在一百所以上未滿二百五十所) 宜蘭縣、新竹縣、臺東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二名或三名
五級
(人口數未滿十萬人或學校數未滿一百所)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一名或二名
(二)複審: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複審。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必要時得進行面談或實地訪視。